
南開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
南開區應急避難場所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南開政辦函〔2023〕2號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及有關單位:
經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南開區應急避難場所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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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開區應急避難場所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建設、使用與管理,提高城市綜合防災減災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天津市防震減災條例》《天津市應急避難場所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區行政區域內各類應急避難場所的規劃、建設、使用與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應急避難場所,是指為應對地震、洪澇災害等各類突發事件,按照相關標準,經規劃、建設,具有應急避難基本功能和生活服務設施,可供居民緊急疏散、臨時生活的安全場所。
按照應急功能、避難時間和場地有效面積,本區應急避難場所分為緊急避難場所、固定避難場所、中心避難場所三類。
緊急避難場所:用于避難人員就近緊急或臨時(1天內)避難的場所,也是避難人員集合并轉移到固定避難場所的過渡性場所。緊急避難場所有效避難面積不宜小于1000平方米,人均有效避難面積不應小于1平方米。
固定避難場所:具備避難宿住功能和相應應急設施,用于避難人員固定避難和進行集中性救援,可安置避難人員1-30天的應急避難場所。固定避難場所有效避難面積不宜小于10000平方米,人均有效避難面積不應小于2平方米。
中心避難場所:具備救災指揮、應急物資儲備、應急醫療衛生、專業救災隊伍駐扎等功能,可安置避難人員30天以上的固定避難場所。中心避難場所有效避難面積不宜小于200000平方米,人均有效避難面積不應小于2平方米。
第四條?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建設、使用與管理,實行政府領導、統籌規劃,平災結合、因地制宜,屬地為主、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在市、區兩級政府統一領導下,應急部門負責推動應急避難場所建設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應急避難場所日常維護與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教育、體育、商務等部門按照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協調推動公園、綠地、廣場、學校、體育場館、會展中心等室內外場地應急避難場所建設和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住房建設、衛生健康、交通、規劃資源、公安、財政、通信、供電、消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應急避難場所建設和管理工作。
應急避難場所的管理單位是指避難場所的產權單位、實際使用單位和維護養管單位(以下簡稱“管理單位”)。管理單位在應急部門和行業部門指導下對避難場所進行定期維護、檢查及使用情況進行登記,并且編制應急預案,明確管理責任人。
第六條?應急避難場所建設及管理所需經費,由建設單位列入主體項目預算;改建、擴建的應急避難場所建設經費,由管理單位提出預算。屬于政府投資的,應當納入區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七條?鼓勵有場地條件的企事業單位采取協議、合作等形式參與應急避難場所建設和日常維護管理,災時提供應急避難場所安置服務。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轄區應急避難場所的規劃與建設工作。應急避難場所規劃應包括應急避難場所規劃目標、選址及布局、配套設施要求等內容。應急避難場所規劃應當與南開區人口數量和城市發展規模相適應,把應急避難場所作為城市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的重要內容。
第九條?應急避難場所規劃選址所在地塊產權單位、房屋產權單位應主動配合應急避難場所建設單位落實好應急避難場所建設有關事項。
第十條?應急避難場所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按程序報批,屬于政府投資的,建設資金由區財政投資解決,應急避難場所(含室內外避難場所)建設要按照《天津市應急避難場所建設要求》(DB12/T 1031—2021)、《天津市應急避難場所標志》(DB12/330—2007)等相關規范標準,設置相應的標志、標識,劃定應急避難場所功能分區,完善各類應急設施。
第十一條 符合條件的已有公園、綠地、廣場、學校、體育場館、會展中心等室內外場地應納入應急避難場所規劃;鼓勵、支持新建上述各類項目配套建設應急避難場所和應急設施。
第十二條 固定和中心避難場所在建設前要編制設計方案,設計方案應包含場地概況、類型與定位、抗震設防情況、功能設置與分區、應急配套設施、疏散通道與指引標志等內容。設計方案可委托具備規劃或建設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編制。
用作室內應急避難場所的建筑工程,其抗震設計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抗震設防要求和相關設計規范。
第十三條?固定和中心避難場所建設完成后,其管理單位應及時將避難場所名稱、位置、面積等基本信息和設計方案、應急啟用預案等有關材料報送區級應急部門。
第三章 ??日常維護與管理
第十四條?緊急避難場所的管理單位負責做好應急標志標識的巡查與保護,發現問題及時維修并報告區應急部門。區應急部門每年組織避難場所管理單位開展1次緊急避難場所標志標識的檢查工作,確保圖文清晰、指示準確。
第十五條?固定和中心避難場所的管理單位承擔場所維管責任,履行以下職責,保證應急避難場所內應急設施設備有效、安全,滿足應急啟用、開放功能:
(一)建立應急避難場所管理和維護制度;
(二)指定專人負責應急避難場所設施設備日常巡查;
(三)防止應急避難場所出入口、主要疏散通道、消防通道被占用或堵塞,確保暢通;
(四)固定式標志指示方向應準確,不得移動、損毀,移動式標志應就近集中存放并做好維護保養;
(五)負責應急避難場所應急儲備物資管理工作;
(六)每半年組織開展1次應急設施、設備、物資綜合性檢查,建立相關臺賬,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并維護;
(七)制定避難場所啟用等預案并及時更新,定期開展啟用等演練。
第十六條?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等應依托附近應急避難場所建立災時快速疏散方案,定期組織開展應急疏散演練。
第十七條?應急部門建立應急避難場所數據庫,及時更新應急避難場所名稱、類型、具體地址、可容納避難人數等相關信息,并向社會公開。
第十八條 應急、教育、衛生健康、消防等有關部門應依托應急避難場所,開展形式多樣應急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全社會防災減災意識,提高公眾應急避險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九條?應急避難場所配置的應急專用設施、設備屬公共財產的,應急避難場所產權單位和管理單位不得擅自處置。
第四章 ??應急啟用與管理
第二十條?突發事件發生后,當人員需要緊急疏散時,街道辦事處應根據群眾避險需求,立即協調避難場所管理單位視情況開啟進出通道,并向區應急管理局報告啟用情況。
第二十一條?當預判安置時間超過1天以上,需啟用固定和中心避難場所進行安置災民、集中救治等應急處置時,由區政府作出啟用決定并發布公告。固定和中心避難場所管理單位接到啟用通知后,應當在30分鐘內做好啟用準備工作,組織本單位工作人員開啟所有出入口,維持避難場所進出通道暢通,檢查應急設施設備,將移動式指引標志設置到指定位置。
第二十二條?固定和中心避難場所啟用后,在避難場所內成立由網信、應急、商務、衛生健康、住建、公安、城市管理、消防等部門、街道辦事處、避難場所管理單位等組成的臨時指揮部,統籌指揮進入到避難場所的災民安置救治工作。各單位分工如下:
區委網信辦:協調基礎電信運營企業,配合避難場所管理單位啟用應急通信設施,做好避難場所的公眾移動通信保障工作。
應急管理局:統籌避難場所安置工作;組織調度帳篷、棉被、方便食品、瓶裝水等救災物資,設立物資發放點,組織救災物資發放及登記。
衛生健康委:在避難場所應急醫療衛生區設立臨時醫療點;做好避難場所衛生防疫、消毒的技術指導工作。
公安南開分局:負責避難場所內治安管理,加強避難場所內外值班巡邏和警戒。
交管南開支隊:周邊道路交通疏導和管制。
城管委:協助供水企業配合避難場所管理單位,做好日常用水供應,搶修供水管網,緊急時可采用蓄水車移動供水。負責生活垃圾收集、環境清掃以及排污設施搶修;根據避難人員需求,緊急調撥移動廁所、排污設施等。
住建委:協調電力部門,配合避難場所管理單位,啟用應急備用發電設施,布設應急照明系統,確保避難場所內用電基本需求。
商務局:根據臨時指揮部決策,負責避難場所內安置人員所需肉蛋奶、蔬菜、方便食品、瓶裝水等生活必需品調運和供應。
發改委:根據救災安置需求,按程序組織做好區級儲備糧的物資保障工作。
民政局:根據區應急局的動用指令按程序組織棉衣、棉被等區級救災物資調出,并做好后期回收工作。
消防救援支隊:指導和督促避難場所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協助開展救災帳篷搭建。
街道辦事處:組織引導災民進入應急避難場所并設立登記點,負責進出應急避難場所災民的統計登記;組織搭建救災帳篷;組織生活必需品和救災物資的發放,動員志愿者參與應急避難場所志愿服務。
管理單位:開放應急場地,開啟場所內應急設施,保障正常運行。
根據現場救災安置工作需要,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參與相關工作。
第二十三條?緊急情況下,區應急管理局可統一協調全區固定和中心避難場所進行災民安置。
第二十四條?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區政府根據突發事件影響情況,適時作出關閉應急避難場所決定,有序組織避難人員撤離,恢復場所原有功能。
第二十五條?應急避難場所停止使用后,應急避難場所管理單位對應急設施設備進行全面檢查,并做好修繕恢復工作。
第五章???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六條?各街道辦事和區政府相關部門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加強本區域、本行業、本領域應急避難場所的日常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七條?各街道辦事處要建立本街域內應急避難場所使用制度,并組織對應急避難場所設施設備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包括制定管理制度與工作機制;開展設施設備巡視和應急物資儲備巡查。同時結合避難場所的使用制定應急預案與演練制度。
第二十八條?區應急管理局統籌協調本級政府相關部門履行監督和檢查工作職責。
第二十九條?區應急管理局適時開展應急避難場所設施運轉情況的抽查巡檢,并向區政府有關部門和應急避難場所管理單位通報抽查巡檢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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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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